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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1—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相关事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

—2—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附件1),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5—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

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6—(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7—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8—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

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9—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并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附件4),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附件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

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10—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问责,并按规定将自查和处理结果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建议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问责。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

司2022年10月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1—3.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4.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5.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12—附件1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注1)

证券代码:002061证券简称:浙江交科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

序身份证号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时间登记人

号码部门/岗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姓名注3注4注5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附件2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浙江交科公司代码:002061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15—法定代表人签名: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16—附件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17—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

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

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署。

—18—附件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获得的信息目前尚未对外披露。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贵单位/个人本次所获悉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

—19—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0—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21—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2—附件5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为了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本人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此防范内幕交易承诺函:

1、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各项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不向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3、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将证券交易账户、买卖股票交易信息及时提交公司。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追究,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23—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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