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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1—并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公司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是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2—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3—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

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5—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及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6—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7—第五章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

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8—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等相关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委员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情况有保密义务,在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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