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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信息披露应当—1—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所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的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

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2—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从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

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3—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一、第三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

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编制应当遵从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且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定期报告有其他要求的需从其规定。

公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

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4—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

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公司拟派送现金红利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六)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或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一)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

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5—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

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四)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六)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债券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二十)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二十二)公司涉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且单笔合同金额占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50%以上;

(二十三)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6—(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执行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等执行。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对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标

准作出调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

—7—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券本金或

利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交易日)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债券发生违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及流程

第二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人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组织和协

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8—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

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三)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出资人以及公司

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司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信

息披露承担直接责任。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办法,将相应的重大事项或需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的事项,在第一时间将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相关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并确保其向信息披露责任部门提供的与债券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协助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披露信息的编制和发布工作。信息披露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编制,经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公

—9—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六)对于本办法第十六条涉及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报送财务管理

中心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其中: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第(一)至(十一)项;纪检室负责第(十二)项;风

控审计部负责第(十三)至(十五)项;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六)至(二十四)项;(七)对于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涉及的信息披露事

项及第九条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

形式送达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以便及时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公司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

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

实施进展,以及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

—10—第二十六条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债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当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

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履行披露程序,并迅速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

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11—第五章已披露信息更正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

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十四条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内控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对外信息沟通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与投资者、中

介服务机构等就债务融资事宜进行信息沟通的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财务管理中心协助信息披露

—12—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关系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应当负

责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涉及信息

披露重大事项职责的记录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存档。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发行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保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13—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

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经公司相关审批程序,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上机构或个人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给市场带来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约债券、绿色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

及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规则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规则执行。公司对本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1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同时废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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