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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0921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昊律师、高美娟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

湖科技城钱坞路598号6号楼9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于群力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6516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56%。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95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436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3%。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合计198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1469952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59%。

(四)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除六和律师外)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

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65669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6%;反对4086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0%;弃权1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78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92%;反对4086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8%;弃权19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65586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反对4198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6%;弃权1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3、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5711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反对4107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4%;弃权13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828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27%;反对4107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5%;弃权13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14656131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048%;反对4204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13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729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50%;反对4204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0%;弃权13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0%。

5、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012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0%;反对3802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7%;弃权137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129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93%;反对380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3%;弃权137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不是关联股东,因此,未发生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4089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9%;反对3376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弃权1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525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13%;反对3376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71%;弃权16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

4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66539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8%;反对3275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弃权137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55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37%;反对3275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8%;弃权137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刘珂李昊高美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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