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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1—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辞职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3—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

制度以及离职人员追责追偿机制,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

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存在违反相—4—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十三条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

梳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

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5—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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