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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甬兴证券关于宏润建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润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建设”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润建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保荐代表人殷磊刚、邱丽

联系电话0574-87082011

1三、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中文名称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股票代码002062股票简称宏润建设上市时间2006年8月16日注册地址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邮政编码200235

电话号码021-64081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11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宏润建设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7、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

督导培训;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尚融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委派钱丽燕女士接替尚融女士继续履行保荐责任。

2025年2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委派殷磊刚先生接替钱丽燕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3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

4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8113.69万元。甬兴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殷磊刚邱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6(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代表人:_____________李抱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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