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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

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应积极协助公司合法经营,当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对其违法、违规作出明确提示;

(三)应按照《公司法》等要求,积极协助公司加强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四)应保守公司秘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工作;

(五)应积极参加业务相关培训学习,持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

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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