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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财务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负责审计委员会审议议

题所需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与议题相关的专项报告;

(二)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反映财务计划、预算完成情况的分析报告;

2(三)内部控制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他审计委员会所要求的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上述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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