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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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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97号

致: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8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9月22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广东省珠海市

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涉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 ”)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公司于 2026年 9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2.00《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

集表决权,其中,对提案2.04《提名宋恒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意见为“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对提案2.01、2.02、2.03的表决意见为“0票”,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9日17点。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006978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77 %。其中,投服中心本次征集表决权共收到 2 名有效股东授权征集人行使表决权的文件,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000 股。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6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906217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3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其中议案1、2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提名石瑞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225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0 %。

1.02 提名龚政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31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5 %。

1.03 提名任晓霞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162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9 %。

1.04 提名秦秀芬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262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06 %。

1.05 提名刁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167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90 %。

1.06 提名赵开强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28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10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石瑞杰、龚政、任晓霞、秦秀芬、刁进和赵开强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提名赵合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14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86 %。

2.02 提名赵桂林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10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9 %。

2.03 提名卿小权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0738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4 %。

2.04 提名宋恒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582966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74 %。

赵合喜、赵桂林、卿小权和宋恒杰当选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关于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88105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5 %;反对31147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8 %;弃权 9914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

4.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88413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86 %;反对28237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5 %;弃权 82184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297号)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林晓春洪玉珍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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