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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鉴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关键指标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公司确定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重要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要包括: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瑞安市华峰热电有限公司、华峰对外贸易股份公司、上海瑞善氨纶有限公司、华峰韩国株

式会社、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华峰罐体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峰聚

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峰

重庆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涪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涪峰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峰巴基斯坦(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华峰印

度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华峰化工欧洲私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峰化学有限公司、

浙江华峰聚创科技有限公司、华峰(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华峰(越南)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经营活动为: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结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对子公司的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入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生产及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对外担保、投资业务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需求下滑风险和销售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A.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B.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C.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A.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按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峰化学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峰化学董事会出具的《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262 号)。(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震张仲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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