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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非公开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华

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华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上市公司名称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64

注册资本496254.389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788号法定代表人杨从登

联系电话0577-6517805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华峰化学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非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非公开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和计划,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并完善

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并发表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6月8日,东方投行原保荐代表人汪飞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

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方投行委派保荐代表人王震先生接替汪飞女士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12月6日,东方投行原保荐代表人葛绍政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

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东方投行委派保荐代表人张仲先生接替葛绍政先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

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震张仲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4年4月19日(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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