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峰化学”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合成树脂”)100%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热塑”)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泰海通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宪宇汪飞杭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