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100.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值为基础,参考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415000.00万元,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270000.00万元。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后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8.5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不低于前述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
2026年5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9625438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用利润496254389.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8.55元/股调整为8.45元/股。
本次交易项下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