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华峰化学二〇二五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峰化学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峰化学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尤飞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2025年9月15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8人,代表股份36807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3人,代表股份320446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731%。
据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1人,代表股份3572538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01%。
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4人,代表股份285124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089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9人,代表股份244231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5%。
经审查,本次大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五)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并于现场宣布最终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1075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13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660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8%;反对13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901%;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2307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40%;反对5013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34%;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89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827%;反对5013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44%;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2103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数的98.5883%;反对5032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86%;弃权1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689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112%;反对50323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98%;弃权1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5042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78%;反对5015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弃权18158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808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400%;反对50157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14%;弃权181582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6%。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223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21%;反对502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1%;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82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88%;反对50234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184%;弃权6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5)对外担保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352137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8%;反对5061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7%;弃权5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峰化学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958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549%;反对50611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06%;弃权5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5%。
3.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571471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9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4057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9%;反对9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7%;弃权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均获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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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见证律师签署:赵劼
律师执业证号:13303199510966888
见证律师签署:倪晓乐
律师执业证号:13303201010529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