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证券简称:华峰化学公告编号:2025-041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上述事项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合成树脂”)
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
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热塑”)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5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3574)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3574)、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公司相关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国泰海通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自营业务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5年5月14日
账户类型期间累计买入(股)期间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自营业务账户9168001147500408400
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6597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45000210700国泰海通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切实执行,自营业务账户、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华峰化学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
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公司及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本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峰化学股票,也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
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