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55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第四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1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
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6139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035%,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11208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6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8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018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8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5018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薛向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3224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0155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478%。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侯志国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555630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4354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25%。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叶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76410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6432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65%。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马博韬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3836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6275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93%。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张雯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9178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79694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潘长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77410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6532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99%。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林中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98878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6791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360%。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申嫦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17499592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8750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4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聘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议案(一)和议案(二)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1、聘请申嫦娥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表决情况:同意1182584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2%;反对3236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9%;弃权3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63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06%;反对3236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2%;弃权3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2%。
表决结果:通过。
2、聘请潘长勇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表决情况:同意1182429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2%;反对3341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8%;弃权3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308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39%;反对3341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48%;弃权3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2%。
表决结果:通过。
3、聘请马博韬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情况:同意1181820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359%;反对39474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弃权371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699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29%;反对3947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20%;弃权371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8229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1%;反对3493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6%;弃权34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17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83%;反对3493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73%;弃权3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4%。
表决结果:通过。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67770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13%;反对17953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6%;弃权4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649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35%;反对17953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21%;弃权4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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