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55号
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关于取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取消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取消通知》。该《会议通知》和《取消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下午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
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薛向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06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9622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86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5304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93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05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18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205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54439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和《取消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9079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30%;反对18288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09%;弃权2254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900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91%;反对18288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93%;弃权2254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9360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75%;反对19482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7%;弃权7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181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25%;反对1948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672%;弃权77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6523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07%;反对22304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2%;弃权79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344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94%;反对22304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302%;弃权79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974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反对8916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6%;弃权73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5795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94%;反对8916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57%;弃权73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0%。
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27736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62%;反对21130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1%;弃权75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57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503%;反对211308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176%;弃权75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9021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80%;反对19800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3%;弃权80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8427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66%;反对19800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632%;弃权8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906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16%;反对19826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6%;弃权7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884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948%;反对19826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69%;弃权7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8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9126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71%;反对1969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1%;弃权802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947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17%;反对19694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39%;弃权802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9179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7%;反对195861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7%;弃权857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000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13%;反对19586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594%;弃权857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9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融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8973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38%;反对19940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5%;弃权708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794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401%;反对19940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96%;弃权708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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