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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外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

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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