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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BJ001139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0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

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建先生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319026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342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287746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067%;通过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12800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5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92800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3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2025年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9313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6%;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13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04%;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8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139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1%;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104%;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9313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5%;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16%;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7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5)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3137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69%;反对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22%;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6)关于公司2025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3137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69%;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2025年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313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57%;反对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31%;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8)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312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1%;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24%;反对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3124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77%;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会议案1-3、8-11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卞振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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