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
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第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
2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六条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
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前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条款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包括15%)的事项。根据
3《公司章程》规定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还应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4第十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5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审批程序遵照第十一条规定。
第五章附则
6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之处以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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