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
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或购买固定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购买机器设备及房产土地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第1页共6页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的也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单项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超过2000万
元;
(二)一年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第2页共6页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为“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第五条、第六条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纳入预算管理并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
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3页共6页第十条总经理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四条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
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4页共6页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
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
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标准具体按照公司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5页共6页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