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黑猫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黑猫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及在出现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2、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为:(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以2017-2019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3)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90%。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6-00013号),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1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9.50万股;公司拟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66名激励对象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6.42万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受

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后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名员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40万股;原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40万股。

综上,公司决定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06.72万股。

2、回购价格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如下:

(1)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2506669元/股,回购股数为499.50万股。

(2)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906669元/股,回购股数为96.42万股。

(3)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人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后续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该名员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506669元/股+2.2506669元/股*2.75%/365*实际持股天数(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5%,满三年超过三年的按三年计算,实际持股天数自授予上市之日起至董事会批准回购事项之日止),回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购股数为5.40万股。

(4)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后续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2506669元/股,回购股数为5.40万股。

3、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15054691.56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41412396股变更为735345196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41412396元变更为735345196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数量变动数量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699450-606720063225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7347129460734712946

股份合计741412396-6067200735345196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矜如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白帆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