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
1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发生或将发生以下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2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金额的计算方式,适用于《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3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人的认定、累计计算规则,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
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回购股份;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股权激励;
10、破产。
4(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5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权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具有附件影响的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6事会秘书。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接受新闻采访、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者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
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7(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
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需进行公开披露的,董事会秘书按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程序;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处按规定组织“三会”审定后,董事会秘书按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间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8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第一责任指定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
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
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9(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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