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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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意字【2025】194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温波、郭晓杰,出席了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本次股
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1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做出
了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
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l、本次股东会现场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8楼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
2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德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3094676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3.5188%;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
652725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9179%。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总裁、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会结束后,对现场投票表
3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并对持股5%
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38732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6%;反对1882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8%;弃权2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491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825%;反对18827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33%;弃权
2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674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505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65%;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69%;弃权
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4674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505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65%;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69%;弃权
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6746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2%;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505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65%;反对1087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69%;弃权
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33359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5%;反对1406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450%;弃权1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118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56%;反对14061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07%;弃权
12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6、《2025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3149855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6%;反对919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0%;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614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12%;反对9197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76%;弃权8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6675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9%;反对1091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3%;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43495股,占参与表决6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65%;反对1091000股,
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86%;弃权
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8、《关于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3199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9%;反对1437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8%;弃权23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9594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186%;反对14373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24%;弃权
237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9、《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8353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69%;反对955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2%;弃权2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801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775%;反对9552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78%;弃权2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7决权股份总数的2.6547%。
关联股东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9960000股股份)、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008900股股份)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关于对外挂牌出租部分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84132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9%;反对920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3%;弃权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17295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57%;反对920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78%;弃权2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股东会通知》、股东登记记录、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资料作出。
(以下无正文)9(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波郭晓杰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