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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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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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10:00 召开。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顾权律师、刘志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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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现场会议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1 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7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炮台街
道迎宾大道 2 号普湾景苑酒店 2 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签名确认。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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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 2590589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0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2
304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0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54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约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对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88216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4%;反对 13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
弃权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0346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12%;反对 1329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8%;弃权 1044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75%。
回避情况: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不涉及应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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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薛 萍 顾 权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刘志颖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