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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獐子岛 --%

证券代码:002069证券简称:獐子岛公告编号:2025-81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德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会,已向董事会请假。根据《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副董事长战成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

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金普新区炮台街道迎宾大道2号普湾景苑酒店2楼第一会议室。

1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271人,代表股份

309276176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3.49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30238767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2.523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6888501股,占公司总股本

711112194股的0.968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6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9232146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1.298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温波律师、王业子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81439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9%;

反对870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4%;弃权261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099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7363%;反对8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279%;弃权26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357%。

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关于转让部分海域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4066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8%;

反对750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5%;弃权150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31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2450%;反对75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1260%;弃权1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29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9960000股股份)、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008900股股份)在本次股东会

上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温波律师、王业子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

3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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