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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02 查看全文

长城退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67号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128号;

赵锐勇,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锐均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非凡,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胡晓芳时任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长城影视因金融借款、债

权转让合同等事项引发重大民事诉讼、仲裁7起未依法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万向信托诉长

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

额约为20114.84万元。2019年11月2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5月14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安资产诉长城国

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非凡等债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25131.06万元。2020年

7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5月15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1月初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潍融资租赁(上海)

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有限公司、长城集团、

长城影视、赵非凡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4177.55万元。2020年1月1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4月29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2—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2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诉长城影视、赵锐勇、赵非凡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

约为14341.25万元。2019年8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长城影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20年4月30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2019年2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

长城影视、赵非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1429.58万元。2020年1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11月7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3月2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城集团、长

城影视、赵非凡等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予以受理涉案金额约为

13279.79万元。2019年6月1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19年4月29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仲裁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情形。

2019年12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百里诉长

城集团、长城影视、赵锐均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案金额约为

1000万元。2020年8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3—决;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21年4月

27日长城影视首次公告该诉讼事项存在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018年6月27日长城影视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长城集团1.38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4月30日长城影视公告该担保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长城影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时任副董事长赵非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时任总经理胡晓芳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4—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时任副董

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胡晓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赵非凡、胡晓芳

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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