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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中相关回避表决的条款;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1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条公司控制或者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五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2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

3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二条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相关回避表决的条款,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议关联股东回避。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人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5(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六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6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

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

7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

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五

8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及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9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因公司关联人转移或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保留通过变现其股份进行清偿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公司在信息披露、交易审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核或相关后续事宜的;或者未能以合理水平的审慎原则识别和处理各项交易的;

(二)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的;

(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

10资源的;

(四)未能在职权范围内,合理、妥善地防止或处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现行或者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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