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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

1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

披露的信息均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公

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需遵循保密原则,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第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或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书。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信息披露范围,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4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达到以

下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公司财务部须及时告知证券部,以便证券部根据规定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

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计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第(一)项第1至3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5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的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7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8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9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10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各章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和公司各部门、

各级别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1第三十三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协助董事

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所属部门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

上述部门和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公司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12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定期报告;

(二)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负责人应当在知悉应披露信息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起草公告文稿,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13重大事件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

位及人员应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三十九条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编写信息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等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1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保管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报

告、请示等正式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

15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当公司知悉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

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通则、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投资立项审查管理及内部审计16制度等。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7第六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青岛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与现行或者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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