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国轩高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5-09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66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会议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2152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6488%(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根据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与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的名称为“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李缜、李晨(国轩控股、李缜、李晨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4年12月11日签署的《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及《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在符合该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自大众中国对公司战略投资涉及的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72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间内,大众中国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使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根据大众中国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大众中国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618462股,大众中国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方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5%,符合双方就表决权安排达成的约定。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及通讯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9009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181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1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142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67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16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571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558%。

(4)境外发行证券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

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李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746441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2629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53%。

李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启岁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901176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7364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07%。

王启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 Steven Cai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6919258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481139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68%。

Steven Cai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宏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570878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2270667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52%。

张宏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 Olaf Korzinovski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7942544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504425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96%。

Olaf Korzinovski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 Rainer Ernst Seidl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同意557713708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275589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399%。

Rainer Ernst Seidl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的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孙哲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52544413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106294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357%。

孙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乔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57902965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64846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622%。

乔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邱新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578981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460053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40%。

邱新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王枫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559445781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6007662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99%。

王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该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同意54318424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58%;

反对18861756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3%;弃权

1066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74612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939%;反对18861756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245%;弃权106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54341203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3%;

反对1863537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0%;弃权

105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97391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19%;反对1863537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90%;弃权105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