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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6-01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4号)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2023年 9月 7日,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 REV补贴协议。对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进行披露,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缜直接参与了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协议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潘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二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

第1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3年12月8日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80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 9月 7日,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 REV补贴协议。对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3年10月12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三)《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5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的决定》”)。

《监管谈话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开展常规性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行为主要有:

一、坏账准备计提。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不够充分。

二、关联交易披露。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在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三、政府补助披露。2020年9月底和12月份,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

力能源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分别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和

3049.81万元,上述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

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有关法规规定。”在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2、公司已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方面的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责任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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