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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5-05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

受让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由11.6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会议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此外,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2024年4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年5月2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4、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价格由11.70元/股调整为11.60元/股。

5、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设立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并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并授权管理委员会

负责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次日,公司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6、2024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实际认购人数为468人,实际认购份额为9309.00万份,认购资金总额为9309.00万元,对应的非交易过户股份数量合计802.50万股。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公司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80545748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回购股份14177539股后的179127994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92147元/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7月21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调整后的受让价格=11.60-0.0992147=11.50元/股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拟受让股份的受让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价格由11.60元/股调整为11.5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受让

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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