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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1第0296号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

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2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6号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67人,代表股份数为643693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1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62136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4人,代表股份数为22331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66人,代表股份数为55821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349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64人,代表股份数为22331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关于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02:关于选举余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03:关于选举钱洪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1.04:关于选举杨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关于选举黄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2.02:关于选举郭静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2.03:关于选举黄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4: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7: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8: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1.01:关于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325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233%。

议案1.02:关于选举余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2258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078%。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1.03:关于选举钱洪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075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845%。

议案1.04:关于选举杨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2477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112%。

议案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2.01:关于选举黄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2505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116%。

议案2.02:关于选举郭静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265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139%。

议案2.03:关于选举黄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630220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9069%。

议案3: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186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629%;

反对11485333股,弃权340100股。

议案4: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6359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910%;

反对7507833股,弃权274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39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582%;反对7507833股,弃权

274700股。

议案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00676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832%;

反对13407765股,弃权217900股。

议案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20633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5.3532%;反对13540365股,弃权217900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63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532%;反对13540365股,弃权217900股。

议案7: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44049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9110%;反对11554333股,弃权217900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049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110%;反对11554333股,弃权217900股。

议案8: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314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040%;

反对11966733股,弃权238000股。

议案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6318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612%;

反对11604333股,弃权2319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985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963%;反对11604333股,弃权231900股。

议案10: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63588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870%;

反对7521533股,弃权286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013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123%;反对7521533股,弃权

286600股。

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6238089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9109%;

反对19598754股,弃权285600股。

议案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3185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607%;

反对11610433股,弃权2288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庞正忠:史克通:

钟婉珩: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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