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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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2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载的《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载的《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贵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贵公
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科技大道
东4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37720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3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483人,代表股份11193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就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562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3%;
反对173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弃权
6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48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91%;反对1732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538%;弃权6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2%。
提案2.00《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097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4%;
反对206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01%;弃权
7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8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65%;反对2066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642%;弃权7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案3.00《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12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5%;
反对206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6%;弃权
6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5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98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23%;反对2060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547%;弃权64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0%。
提案4.00《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52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99%;
反对161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7%;弃权
7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10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04%;反对1617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64%;弃权77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2%。
提案5.00《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12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0%;
反对215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4%;弃权
6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0.25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14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46%;反对215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025%;弃权6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9%。
提案6.01《戴俊威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789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09%;
反对2137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5%;弃权
7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6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43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87%;反对2137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732%;弃权7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1%。
提案6.02《张桃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63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72%;
反对225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3%;弃权
7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0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196%;反对225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08%;弃权7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0股),占出席本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6%。
提案6.03《李振江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86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93%;
反对2259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1%;弃权
7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2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42%;反对2259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605%;弃权7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3%。
提案7.00《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93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26%;
反对232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1%;弃权
6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19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55%;反对2320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531%;弃权6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3%。
提案8.00《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21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0%;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反对1525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
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0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05%;反对1525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361%;弃权17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提案9.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364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55%;
反对238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2%;弃权
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75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949%;反对2382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489%;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2%。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何辉张强
经办律师:
陀敏婷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