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ST星光 公告编号:2025-078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区科技大道
东4号(公司会议室)。
1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俊威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32人,代表股份27201602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5253%。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44685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1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27330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2%。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
东324人,代表股份8154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1%。
2、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俊威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26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9%;
反对17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6%;弃权
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9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80%;反对17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的2.1203%;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45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8%;
反对1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4%;弃权
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7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1%;反对1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924%;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提案2.00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3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7%;
反对1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
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6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6%;反对1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60%;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
提案3.01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3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33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4%;
反对11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弃权
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6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01%;反对11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4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3.02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1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6%;
反对1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
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4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7%;反对11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60%;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4提案3.04《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0%;
反对11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1%;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7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6%;反对11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648%;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提案3.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3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3%;
反对1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8%;弃权
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6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33%;反对11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804%;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提案3.06《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1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8%;
反对1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弃权
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4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17%;反对1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019%;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提案3.07《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0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4%;
反对11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7%;弃权
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33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03%;反对115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133%;弃权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提案3.07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6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2日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