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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9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董事。

第三条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董事离任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1第六条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其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

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于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2息。

第十四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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