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目录
目录....................................................1
释义....................................................2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5
三、结论意见................................................6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公司/太阳纸业指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本次激励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指
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股权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指太阳纸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本次调整指本激励计划调整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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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60893-03号
致: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太阳纸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太阳纸业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太阳纸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太阳纸业本次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太阳纸业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太阳纸业已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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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公司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等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对该等引用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太阳纸业本次股权激励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仅供太阳纸业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太阳纸业提供的有关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6年6月8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6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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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年6月22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确认
公司于2026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18日在内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6年6月26日,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具体事宜。
5.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6年7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2026年7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出具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太阳纸业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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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根据2026年7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
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468人调整为
1462人,限制性股票总量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经办律师:
黄丰
经办律师:
杨珉名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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