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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1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8350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69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吴念博:

经查,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控股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博)存在股东委托持股情况。苏州通博及其实控人吴念博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苏州固锝,导致苏州固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定期报告和因苏州通博减持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充分披露上述委托持股情况;且在委托协议解除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通博及吴念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2月1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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