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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明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

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3人,代表股份197029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9351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4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8人,代表股份767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7678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8人,代表股份

7678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2%。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120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6%;

反对6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弃权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21%;反对6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11%;弃权2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9%。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2.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101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0%;

反对68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2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5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151%;反对68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25%;弃权24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2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3.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6756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63%;

反对6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1%;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56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863%;反对6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1%;弃权2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7%。

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4.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47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9%;

反对17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9%;弃权2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9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46%;反对172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50%;弃权2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4%。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5.00《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25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2%;

反对5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弃权2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2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54%;反对50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68%;弃权27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78%。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6.00《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793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6%;

反对97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5%;弃权2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4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11%;反对978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02%;弃权25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8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7.00《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6189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8%;

反对5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632%;反对5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59%;弃权2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0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8.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89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6%;

反对86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1%;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4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49%;反对869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92%;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9.00《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892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6%;

反对8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5%;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54%;反对87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531%;弃权2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原浩

负责人:汤敏夏青青

2026年6月3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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