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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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 电话:86-512-69330269传真:86-512-69330269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苏州固锝拟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3、本所律师依据有关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
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
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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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固锝系于1990年11月12日依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97号)核准,公司股票于2006年11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苏州固锝”,股票代码为002079。
公司 现持 有苏州 市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核发 的统 一社 会信 用代码 为
91320000608196080H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33.0416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炆皜,注册地址为苏州市通安开发区通锡路31号。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类半导体芯片、各类二极管、三极管;生产加工汽车整流
器、汽车电器部件、大电流硅整流桥堆及高压硅堆;集成电路封装;电镀加工电子元件以及半导体器件相关技术的开发、转让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2696 号),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属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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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固锝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2026 年 9月18 日,苏州固锝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
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主要内
容进行了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共十五章,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如下: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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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包括: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4、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管理机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和范围包括: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0人,包括:
(一)中层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对象范围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7.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0848.85万股的0.2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份额。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2022年9月26日实施的《苏州固锝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正在行权中。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额的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20
197.10 100.00% 0.22%
人)
合计 197.10 100.00% 0.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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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
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公司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
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情况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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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4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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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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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5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56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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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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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7.5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2.5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目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m*95%≤A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2026年9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2026 年 9月1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的董事, 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4、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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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法律意见书等。
6、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依据和核实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026年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不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
开平台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下列人员: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6 年 9月1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吸
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的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9月 18日就本激励
计划发表的核查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该等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等文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现任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董事,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 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汤 敏 周伟希
2026年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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