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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中国苏州

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电话/传真:86-512-69330269

1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固锝”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苏州固锝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本计划”或者“本次激励计划”)之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苏州固锝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事项”)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

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

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苏州固锝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公司独立董事张杰、朱良保、叶玲于2022年9月23日就公司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4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

15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84.80万份,行权价格为10.32元/份。

7、2023年9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6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2023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离职人员、身故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因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62.5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1、2023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68.92万份。

5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2、2023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

5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0.00万份,行权价格为10.29元/份。

13、2024年9月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9.9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5、2024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55.05万份。

16、2024年10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4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15.3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8、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6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38万股。

19、2024年11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8.27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21、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22、2025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3.45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23、2025年9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4、2025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2.64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25、2025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7.70万份。

7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事项的批准

1、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事项,公司董事会已经取得合法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事项条件符合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等待期满后进入第三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3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10月28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10月27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况,符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8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截至目前,本次可行权的激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金额(A) [2023]第ZA10949号)、2023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0551号)、

第三个2022年至2024年三年2022年至2024年三年累计营业收入金额不累计营业收入金额不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信会行权期 低于100亿元 低于92亿元 师报字[2025]第ZA10766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目标完成率号),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为3268199300.82元、2023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年营业收入为业绩考核目标业绩完成度

(X) 4087354532.52元、2024年

9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A≥Am X=100% 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金额An≤A<Am X=A/Am*100% 5637955445.62元(即2022

(A)年至2024年三年累计营业

A<An X=0%

收入为12993509278.96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元),高于首次授予部分第载的营业收入。

三个行权期设置的目标值

(2)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计算结果将向下取整至百分比个位

100亿元,满足第三个行权数。

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C”、“D”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个人考核

A+ A B C D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结果票期权的11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100%80%50%0%

行权比例 果均为“A”,本期个人层面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行权比例均为100%。

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A+”、“A”、“B”

或“C”4个档次,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计划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10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可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股票期权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5年10月27日届满,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明细汇总表,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之日,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最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1.03万份,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限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原浩

负责人:

汤敏周伟希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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