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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及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深圳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30,地点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苏

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7人,代表股份5571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7人,代表股份5571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7人,代表股份5571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4%。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董事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8933146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18%;反对355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2%;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87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647%;反对355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825%;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8%。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89379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8%;

反对34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8%;弃权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同意2035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80%;

反对34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503%;弃权

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217%。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00《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

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894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95%;反对347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17%;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9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695%;反对347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79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89401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3%;反对347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7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264%;反对347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2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8938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72%;反对3473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06%;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36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41%;反对3473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14%;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5%。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6.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189446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13%;反对3430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3%;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1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32%;反对3430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714%;弃权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3%。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00《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

投票制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关于提名古媚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股份数:187446025股;

7.02.候选人:关于提名李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9049153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01.候选人:关于提名古媚君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股份数:101770股;

7.02.候选人:关于提名李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3147284股;

该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夏青青周伟希

负责人:汤敏

2025年11月17日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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