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证券代码:002079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苏州固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州固锝”)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7.10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0848.8523万股的0.2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份额。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2年 9月 26日实施的《苏州固锝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正在行权中。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20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6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29
第十三章 附 则 ........................................... 31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苏州固锝、本公司、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激励对象 指
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限售期 指
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解除限售期 指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指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第 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 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自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下同)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0人,包括:
(一)中层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将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 5日前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97.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0848.85 万股的 0.2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份额。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2年 9月 26日实施的《苏州固锝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正在行权中。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额的比例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97.10 100.00% 0.22%
务)骨干(120 人)
合计 197.10 100.00% 0.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
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公司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 2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
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
5、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期限内。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4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5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5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4.56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7.5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2.5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2028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0.00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目标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m*9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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