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2),明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及股权登记日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9月 16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在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200号公司 3楼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6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0人,代表股份 201992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95430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7人,代表股份 6562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9人,代表股份 6579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7人,代表股份 6562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3%。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以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
表决: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
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331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5%;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18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52%;反对6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3%;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5%。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0 《关于调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调减资金用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292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3%;反对6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0%;
弃权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79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55%;反对6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3%;弃权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2%。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3.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逐项表决,应选人数 5人,实选人数 5人。
3.01《选举吴炆皜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
200065862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652807股;
3.02《选举滕有西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
199735532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22477股;
3.03《选举古媚君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
19972866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15608股;
3.04《选举李莎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199732479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19424股;
3.05《选举王懿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199732477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19422股。
上述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并采用等额选举表决通过。
4.00 《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采用累积投
票制方式逐项表决,应选人数 3人,实选人数 3人。
4.01《选举陈春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199946456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533401股;
4.02《选举徐步陆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199734368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21313股;
4.03《选举陈鹏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议案同意股份数199727658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314603股。
上述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并采用等额选举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浩夏青青
负责人: 汤敏
2026年 9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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