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1/4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
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对外披露;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连续十二个月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八条和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
2/4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允性,以及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判断。
独立董事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根据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和时间期限,收取
合理的费用,逾期未按要求还款及支付前述费用的,须收取一定比例的逾期费用。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由证券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
3/4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
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解除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原《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