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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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19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嘉源·法律意见书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
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0日下午16: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6号
院7号楼12层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黄再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2嘉源·法律意见书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9名,代表股份1041911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87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41348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9%;
反对3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弃权1906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738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54%;反对37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2%;弃权1906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4%。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13311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
反对3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6%;弃权1987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5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8%;反对38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98%;弃权198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4%。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1261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
反对4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弃权211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87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59%;反对43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嘉源·法律意见书
1.4141%;弃权211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1237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3%;
反对45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223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362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6%;反对45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47%;弃权223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7%。
(5)《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12993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
反对5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515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24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73%;反对56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66%;弃权515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6)《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57668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67%;反对387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
弃权7246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5嘉源·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576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67%;反对38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8%;弃权724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
(7)《关于2025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7900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0%;
反对2382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弃权1629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0254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50%;反对2382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757%;弃权16292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3%。
(8)《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0416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
反对1411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832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541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26%;反对141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491%;弃权832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3%。
(9)《关于选举倪金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6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041331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
反对4684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1120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4565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6%;反对4684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3%;弃权1120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1%。
议案1-9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倪金瑞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7嘉源·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晏国哲徐倩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