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0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26-02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
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股份”)分别发来的《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具体内容及审议程序如下:
一、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
中国建材集团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和消除所属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相关公司的同业竞争,于2017年12月向公司做出《关于避免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承诺:“……对于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因前述重组而产生的中国建材集团与
中材科技的同业竞争(如有),中国建材集团将自本承诺出具日起3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材科技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中国建材股份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和消除所属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相关公司的同业竞争,于2017年12月向公司做出《关于避免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其中承诺:“……对于中国建材股份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存在的同业竞争以及因前述重组而产生的中国建材股份与中
材科技的同业竞争(如有),中国建材股份将自本承诺出具日起3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中材科技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2020年12月、2022年12月及2024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与中国建材股份均向公司发出《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以下简称“《承诺》”),将上述承诺的履行延期2年,并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承诺履行情况及申请延长履行期限内容
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自作出上述承诺以来,一直致力于履行承诺。
2020年,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协调两家 A股上市公司(公司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因交易各方未能就交易方案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终止拟议交易。
此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仍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寻求可行性方案。
但因涉及沪深港三地多家上市公司,较为复杂且需兼顾各项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因此需要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以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经过多年来的分析与论证,考虑到两家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众股东利益保护等要求,《承诺》中关于采用委托管理、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预计存在较大实施难度。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认为,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整合方案应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利
益的原则下,成熟制定、稳妥推进。
因此,基于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拟采用资产重组方式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并拟再次延期5年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即在本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年内履行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在本次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完公司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议程序后,两家 A股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可行的方案基础上,积极配合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及相关方推动整合工作。除前述变更外,《承诺》中的其他承诺内容保持不变。
现阶段,中材科技继续保持现有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务,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将结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监管要求
与指导意见,从相关各方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并充分考虑各方中小股东利益,审时度势,稳妥推进方案报批审议、信息披露以及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本次承诺延期履行的审议程序(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4票赞成、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黄再满、陈雨、冯俊回避表决)通过
了《关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202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延期履行有关同业竞争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