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秉文”或“本所”)接受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玉律师、茅春雨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会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1.2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经审查,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1.3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会在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公
司运营中心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新宏先生主持,就《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会制备会议记录,并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存档。经见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1.4本次股东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5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130642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55323689股(以
3下简称“总股份”)的49.200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列明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779名,代表股份1737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54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
2.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1783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62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638%。
2.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5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3.1经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提案:
提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提案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提案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提案七:《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提案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提案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提案十:《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提案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提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3.2经本所律师核验,上述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提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提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219406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14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弃权416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提案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同意13219296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5%
反对143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弃权437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提案三:《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21631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0%反对167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497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提案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21861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4%反对156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378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提案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3216812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8%反对16077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弃权5134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提案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3112997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5%反对120123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4%弃权490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提案七:《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13213435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2%反对19547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5041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提案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311422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48%反对11855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56%弃权523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提案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6同意1321659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1%
反对15977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弃权5455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提案十:《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同意13217171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16094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47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提案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3217739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8%反对142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5%弃权6055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提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13217927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2%反对151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弃权4923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4.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中,提案六、提案七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5依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就上述提案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同意上述提案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如下:
提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576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374%;
提案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同意15754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750%;
提案三:《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5456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833%;
提案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5686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881%;
提案五:《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5505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658%;
提案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5124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712%;
提案七:《关于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同意15168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500%;
提案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5247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701%;
提案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15483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05%;
提案十:《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同意15541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695%;
提案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5598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4917%;
提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15617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84%。
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提案均已获得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8综上所述,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确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蒋聿德王玉茅春雨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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