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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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其薪酬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
第九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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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
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
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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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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