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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万邦德 --%

证券代码:002082证券简称:万邦德公告编号:2025-033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9546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240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874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47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99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655%。

3)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99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765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本次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941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34%;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31940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0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19%;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19407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0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19%;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5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

反对6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06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20%;

反对6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03%;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19410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6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34%;

反对1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69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2%;

反对6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22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38%;

反对6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883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6%;

反对7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085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84%;

反对7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0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49%;

反对6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3%;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107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49%;

反对6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3%;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关联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赵守明、庄惠、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9426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794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7%;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16%;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9427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

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弃权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06806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8%;

反对1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4%;

弃权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袁晟律师、李洁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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